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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有關內政部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督促所轄單位及相關業者,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儘速安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以避免貴管工程出土延宕,以致停工情事發生。

  • 發布單位:國教科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有關內政部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督促所轄單位及相關業者,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儘速安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以避免貴管工程出土延宕,以致停工情事發生。

一、 依據本府114年11月20日府水政二字第1140584485號函辦理

內政部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8月1日訂頒全國一致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格式,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前開文件第6點規定,清運營建

         剩餘土石方之機具,應檢具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且經機關審驗通過之證明文件。如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 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涉有違反《廢

         棄 物清理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三、有關申請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依內政部於114年7月18日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規定,須經通過國土管理署資料審驗及操作審驗核可,由該署

       核發審驗核可證明,前開審 驗作業需一定之審查時間,故請各機關督促所轄單位、施工承攬廠商及相關業者儘速洽合格供應廠商安裝。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審驗合格之即時追蹤系統(GPS),業公告合格供應廠商及其系統型號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最新消息(https://soilmove.nlma.gov.tw /),倘有系統操作或技術問題,

       請逕洽下列窗口取得協助: 

        (一)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即時追蹤流向管控系統:逕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託服務廠商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02) 25509206分機303、07010138353、07010138772,由楊先生、賴小姐或高

              小姐提供服務。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電子聯單系統:可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線上數位學習查詢說明(https://www. soilmove.tw/soilmove/elearning),或逕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託服務廠商定海創新有限公

              司,客服專線(03)2727455, 由專人提供服務。 

五、請本縣各工程主辦(管)機關,依據來文說明儘速完成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安裝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發之審驗核可證明,以避免各類工程出土延宕,以致停工情

       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