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函已於110年5月13日府教國一字第1102424116號函(諒達)。
二、請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本案並適用「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請於110年8月31日辦理完成並檢附「雲林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領據、申報結果通知書(右上編號F1-5影本即可)報府請款。
三、若檢查結果為不合格,請另提報改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府憑辦。
※建築師申報完成後,給學校的資料務必留存好,申報資料上會有下次申報日期,下次申報時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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